高职学院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的对策研究
TIME:2015-09-04 FROM:www.www.imsohu.com AUTHOR:bet365365 CLICKS:
【摘 要】近年来,高职学院学生伤亡事件不断增加,从而引起了各种法律纠纷,学院管理人员应对这些事件进行反思总结。学生伤害事故不仅对学生自身造成很大伤害,同时也会给家庭、学校带来巨大影响。为了使学校教育的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工作人员必须制定相关措施对这些事故进行一定的防范。本文就高职学院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提出一些有效的对策并且做了深入的研究。【关键词】高职学院;学生伤害事故;事故防范;对策研究
在学校实施教学的过程中,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是学校管理的重点之一,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形象以及教育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学院应该把学生伤害事故作为一件非常严重的问题来处理,尽可能的维护学校的基本权益。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事业高速发展,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阻碍学校发展和影响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问题。我们需要应用相关法律恰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造成的影响,做到努力维护学校学生与教师的基本权益。
一、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特点
(一)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在高职学生伤害事故中,受伤害的对象都是在高职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倘若没有高校学生学籍,例如因病在家的学生或者是已经不继续念书的学生等,都不能成为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对象。
(二)高职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环境具有特定性。学生伤害事件发生的环境是在学校所管辖的范围内或者是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宿舍、操场和教室内。例如,学生在教室、寝室、操场等发生的伤害事故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三)高职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间具有限制性。事故发生时间必须是学生在学校内活动的期间,也就是在学校实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的时间内。学生不在学校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就不算是学生伤害事故。
二、从不同方面对高职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区分
(一)学校责任事故。指的是学校因为一些疏漏,没能正确使用教育教学的管理制度,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形成,主要包含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形成不安全因素;其次,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过失或者是混乱管理,都具有巨大安全隐患;学校在进行课外活动前没有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也没有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手段等。这些都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学校意外事故。所指的是学院学生在接受日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主要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因疾病或较弱的体质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等。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指的是并非由学校的设施、场地或在教学过程中造成的学生事故,主要是学生在校外活动中由于提供方没能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学生不遵守学校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故意的人身伤害事故等。
三、高职学院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的对策
不管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上来讲,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由各方误会、过错等而形成的。既然知道存在误会,那么就需要尽可能的减少误会的发生。即使有一方的学生被动成为意外伤害事件的对象,那么我们就要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也不够,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意识都还不够强,我们需要理论联系实践,通过一些事例让学校学生充分认识到伤害事故造成的一些影响与伤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在他们了解后,会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对高职学院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成为了一项重大任务。
(一)以防范为主的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形成之后,对学生自身以及家庭会造成巨大伤害,也会对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使学生健康成长与更好的学习,以及学校教育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尽可能的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保证学生的安全。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学校工作人员应不断强化学生事故防范意识;还要加大学校设施基金的投入,使学生在使用时能够保证其安全与稳定;强化教师的法律意识也非常重要,而且教师应增强其责任感,并运用适当的教学模式进行教育教学。在家里,父母或亲属应不断灌输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了解到事故发生会造成的一些法律和经济后果等问题。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的一定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恰当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前提,但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备受争议,导致人们最终产生了四种不同方面的争论:一是监护关系。正常来讲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学生与父母之间存在正常的监护关系,但是在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中,学生被学校所控制和管理,换种说法就是父母已经把其子女的监护权寄托给学校,由学校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实际上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监护关系,学校有义务并且有责任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而造成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二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国家提供经费的基础上,学校更应认真对待这一责任。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正确的管理。三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学生与学生家长作为国家公民,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促成他们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法律与安全教育,禁止一些违规的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学校老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让学生在学校健康成长。以上四点具备法律依据的,符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章规定,这些观点也在逐步被社会群体所接受。
(三)努力得到社会的赞成,进行责任保险制
为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带来的严重后果,在事故发生之前要和社会各方面做好沟通工作。另外,由于一些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经费有限,学生伤害事故造成的巨额赔偿会给学校带来一定的压力,甚至关系到学校的发展与存亡,因此有必要参加社会保险,这样学生伤害事故造成的一些后果和赔偿就会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承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发展压力。
四、结语
虽然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事故的发生或者尽量避免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相关的事故赔偿。因此为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社会相关部门需对这些事故给予高度重视并提出更多更好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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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丽英;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法律问题探究[J];教学与管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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